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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xyz2700 on Feb 3, 2024 5:15:46 GMT
贝托·瓦斯康塞洛斯 (Beto Vasconcelos) 担任国家司法部长和共和国总统法律事务秘书。他协调反腐败和洗钱战略(Enccla)以及司法部的国际法律合作。 Eduardo Xavier 直到最近才担任 Prumo Logística 的监管和可持续发展总监。他还曾担任财政部特许经营模型顾问和港口部副部长。 路易斯·费利佩·瓦莱里姆 (Luis Felipe Valerim) 担任共和国总统法律事务助理部长。他是 FGV 行政法硕士学位教授、Fiesp 基础设施总监以及书籍和法律文章的作者。这种利益冲突不允许趋同或和解,但为了满足一方的利益,必然需要另一方做出牺牲。为了实现一种利益,必然要损害另一种利益。换言之,要定性法律中提到的利益冲突,这种口是心非必然意味着社会利益与股东利益之间的利益冲突,以致一方无法在不牺牲另一方的情况下获胜[4 ]。 尽管正式利益冲突和实质利益冲突之间的区别一直是一个经常被讨论的话题,并且有多种不同的观点和思考,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CVM) 在评审行政程序 RJ 2009 时,对它进行了深入探讨。 13179,“Tractabel 案”,据了解,GDF Suez Energy Latin America Participações (GDF) 作为 Tractabel Energia SA (Tractabel) 的股东和控股股东,由于利益冲突,将被禁止在股 Whatsapp 号码数据 东大会上投票Tractabel 召开会议,决定 Tractabel 收购 GDF 持有的 Suez Energia Renovável (SER) 股份。在该判决中,CVM 认为,总而言之,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合同将始终且必然会带来冲突情况,假设股东将被先验地阻止在股东大会上投票:决定他们所签订的合同[5]。 然而,在 2002 年 11 月 6 日判决的 CVM 行政程序 TA/RJ2002/1153 中,CVM 做出了不同的裁决。 在这种情况下,Previ 和 Sistel 作为 Tele Norte Leste Participações SA (TNLP) 的股东,可以在 TNLP 股东大会上投票,批准 TNLP 的控股公司 Telemar Participações SA 与TNLP 控制的特许经营商。因此,CVM 改变了对第 6,404/76 号法律第 115 条第 1 款目的的立场,开始将其解释为重大利益冲突的假设[6]。 对利益冲突的实质性分析优先考虑《公司法》的规定,特别是其第 115 条第 1 款,并有助于监管策略的经济效率以确定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此外,始终有可能向司法机构寻求对交易的审查。 这样,事后验证可以确保公司不会因为预先考虑存在利益冲突而瘫痪审议,并且必须在具体情况下以及投票后分析是否确实存在冲突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之间的关系。公司。 随着第 12,846/2013 号法律(反腐败法)和第 8,420/2015 号法令的出台,公司更加关注遵守法律、内部和外部法规以及保证行为透明度的公司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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